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1标段一:高等院校参与投标须提供:
(1)高等院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院系参加本项目授权书原件并附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院系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院系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或院系负责人)证明原件(格式见第五章响应文件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3)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或相关院系)公章。
1.2标段二:社会市场调研公司参与投标须提供:
(1)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2017年2-4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2017年2-4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2017年2-4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2017年2-4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被授权代表人在供应商单位近三个月(2017年2-4月)的社保证明(格式见第五章响应文件附件1、附件2)。
(4)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5)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标段一:只接受高等院校的投标;
(2)标段二:只接受具有评估能力的市场调查公司评估机构的投标。